违法电鱼,两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04-28 09:57:34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 编辑:李娟 | 作者:成超 肖瑞文 周吉元          浏览量:9921

4月21日晚11时许,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称永丰街道洋荆村侧水河段有人在河里电鱼,迅速联合相关单位民警共同执法,抓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嫌疑人2名。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嫌疑人冯某划着渔船在河中电鱼,便在岸边蹲守。当晚12时许,一辆形迹可疑的轿车从联阳村沿河路向金阳大桥缓慢驶来,民警初步判断车上人员可能是河中电鱼人员的同伙。在车辆行至桥头时,民警迅速上前将车辆控制。经当场盘查,民警在陈某驾驶的车辆尾箱中查获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3公斤。经盘问,陈某交代渔获物是其一个小时前在侧水河段上游用电鱼设备捕获。

次日凌晨1时许,在河中电鱼的嫌疑人冯某靠岸后,民警立即将冯某抓获,当场查获其用于作案的渔船1条、捕鱼网17条、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10.67公斤。

经审讯,陈某、冯某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月22日,陈某、冯某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电鱼作业的危害:

电击会导致效应范围内鱼类无选择的死亡或伤害,靠近电极的鱼类个体可能直接死亡;电极附近的鱼类个体可能因神经系统受抑制而昏厥上浮;距电极稍远的鱼类的性腺发育可能因电击而受到抑制,导致这些鱼类在当年或次年不能正常繁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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